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8]第226号 1998-9-10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6年6月1日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来,地方涉外税收呈逐年上升态势,增幅均高于内税水平。但仍有一些税种的征收力度不够,尤为突出的是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为统一纳税尺度,加强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漏洞,维护国家权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优惠待遇。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同时报省局备案。各地在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十种行业。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1992年4月29日国税发[1992]109号文件的通知内容执行。 (三)以下几类行业,视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 2、外商投资企业为从事土地、建筑房屋而平整土地业务的; 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人防工程的。 二、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判定为生产性行业,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均不得视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有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应按下列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生产行业给予当年度的税收优惠待遇。否则,不得视同生产性行业给予优惠政策。 各市、地地税局在生产性投资企业的制定上与当地国税局发生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上报省局解决。 三、1992年7月24日豫地税函发[1992]308号文件所规定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来我省举办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应自1994年元月1日新税制实施以后自行废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依据1997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9号规定,不再享受“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及“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的优惠待遇。 五、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为依房价计征者,现税率为1.2%;依房租计征者,现税率为18%。 六、房地产企业将自建房屋出租,除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具体操作时,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对整体建筑物出租,征收房产税时可按租金收入征税;对于出租部分建筑物的,先单独计算出租部分应纳的房地产税(租金×18%),再按整体建筑物原值依率(1.2%)计算出税额,最后求出出租人按房产原值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具体公式: 出租部分建筑物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租金×18% 整体建筑物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1.2% 出租人未出租部分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出租部分房产价值)×1.2% 出租部分房产价值可依据出租房产价值占房产原值的比例估算。 七、各市、地地税局要在年底前组织一次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检查,重点放在1996年6月1日机构分设以来企业应缴未缴的两税税款,做到不拖不欠,年底前全部入库,届时向省局写出专题汇报材料,对于清理工作做得好的市、地,省局将予通报表扬。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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