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18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23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省地税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1998]183号        1998-07-23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内容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省地税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7]190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皖地税政二字[1997]5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一) 财产损失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

  (二) 纳税人在发生财产损失后,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 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一)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附以下资料:

  1、 财产损失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证明资料。

  2、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纳税人如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 纳税人所在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初审意见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批。

  (二) 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经县(含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审批机关一次批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须报省局备案。

  四、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日常管理

  (一)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 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对审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要进行分类造册,汇总填报,按规定审核备案。

  五、实行合并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充办法。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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