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187号 1999-07-06 现将《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财预字[1999]29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后政府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各级国税部门应以财预字[1999]296号和粤国税发[1999]15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向当地政府说明。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仍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粤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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