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的通知 穗财预[2004]3074号 2004-12-30 各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04]84号)规定,现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简称两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企业问题 按照穗府函[2004]84号文精神,两区园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包括:市政府特批异地经营的企业,连锁企业和经营权没有放开的保税区外资贸易公司,该部分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一并由两区征管,其中市政府特批异地经营企业的流转税地方部分,需通过专项结算处理.其他企业需实行属地征管,其流转税地方部分实行市、区共享(初步移交名单见附件1)。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 由于2004年难以进行企业移交和收入划转,为便于操作,2004年两区征收的园区外经营企业外区收入部分(包括上述市政府特批异地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流转税,不含连锁企业部分)不实行调库,由开发区财政专项上解市财政12,067万元,再由市财政返还其他区(按税务部门提供的2003年收入计算,详见附件2)。 从2005年1月1日起,两区园区外经营企业按上述第一点实行属地征管后,其流转税部分按穗府函[2004]84号文规定的办法分成。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涉及企业较多,情况较复杂,两区园区外经营企业收入基数需进一步核实后另行确定。 附件:(略) 1.《2004年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流转税划转明细表》 2.《2004年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流转税划转情况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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