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各市(区域)石油分公司自印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251号 2006-06-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关于各市(区域)石油分公司自印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6]13号)。鉴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已实行全省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规范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原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管理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有关“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的申请印制、使用、核销等事项(见省局2004年3月15日粤国税函[2004]110号文),改为由各市分公司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3]99号)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要按附件所列的票样审批和监制,不须向省局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为减少损失和浪费,原批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2月28日止。 附件: 1.石化股份粤财06-13号 2.发票样本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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