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中山市供水统一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376号 2008-7-2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中山市供水统一发票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8]6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管理,加快行业发票统一印制步伐,经研究,同意你局统一印制《中山市供水统一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并由你局在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附件:中山市供水统一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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