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7]220号 1997-09-0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人力对本市、县(区)库存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作废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并于11月20日前将已作废的专用发票集中到地级市发票管理分局存放,具体作废办法另行通知。 二、11月30日前,各市将收缴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报省局发票管理处。 附件:1994年版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9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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