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4]176号 2004-09-16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提高发票数字化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辽国税办函[2004]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围绕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而展开的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是发票管理上的又一重要举措,它涉及税收管理的多个环节,影响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因此,各基层局领导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一方面要积极作好对纳税人相关政策变动的宣传,争取管理中的主动;另一方面要认真作好干部政策业务培训,并结合本局的实际组织制定切实有效办法。对于过度期间违反发票缴销和开具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二、自2004年9月15日起市局将陆续对各种类普通发票采用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以下简称新版普通发票)。 新版普通发票封面的分类代码将由原来的17为改为12位,并取消原每组各联次票面左上角的十位发票种类代码。新版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发票顺序码),发票号码前不再加N0字样,由原来的7位数字改为8位。除此以外,新版普通发票的票面内容、格式、联次及防伪措施等特征保持不变。 三、从2004年9月15日到2004年12月31日期间,新版普通发票和印有旧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旧版普通发票)可以交替使用;2004年12月31日以后纳税人不得开具旧版普通发票,对于2004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必须在2005年3月31前入帐,过期作废。 四、2004年9月15日起陆续启印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衔头发票不再加印有效期字样,但各基层局应严格控制印有单位名称衔头发票的印量,以免因政策变动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效防范发票失控的风险。 五、各基层局应结合本次普通发票的换版工作,认真作好旧版普通发票的清理:一方面对各基层局库存作废的旧版普通发票要认真进行盘点,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核销;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留存的作废旧版普通发票要按现行的规定及时缴销,避免流失。市局将随时对各基层局清理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终的考核内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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