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10]72号 2010-4-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明确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按以下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的,利润率为15%; 二、从事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20%; 三、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但从事管理服务,管理费是按被管理企业营业额一定比例或采取其他按比例计提方式的,利润率为50%; 四、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为15%。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