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整治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持续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此次整治工作重点是督促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及时办理执业证书;持续整治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处理。 我厅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部署。截至7月14日,完成了对比筛查核实工作,确定需整治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5户(见附表)。现将整治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整治名单 我厅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全区截至2022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的、名称中含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的市场主体名单,与财政系统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取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15户,其中:通过自治区税务局核查出发生经营行为且开具审计类发票的会计师事务所3户。 二、分类限期整改 (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的,未超过60日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户会计师事务所,须在8月31日前,到我厅申请执业许可。申请执业许可具体条件和要求办理程序,请链接“蒙速办—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内蒙古会计网(https://www.nmgacc.cn/zzq/)进行查询。 (二)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超过60日但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主动联系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或注销,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厅。 (三)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且已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无证经营的3户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继续进行核查。 我厅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上述15户会计师事务所整治情况和结果,分别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上述15户会计师事务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本通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czt.nmg.gov.cn/)、政务公开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nmg.gov.cn/zwgk/)、内蒙古会计网(https://www.nmgacc.cn/)公开发布,并以网上发布、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到附件所列“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19日 (联系人:魏亚洲、李东丽,联系电话:0471-4192131、4192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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