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47号 2009-2-26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发布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税收纳入日常管理重要内容,开展重点建设项目非居民税源调查,摸清项目税源,建立管理档案和管理台账(附件),加强跟踪管理。 二、设区市地税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总局第19号令附件8)及其分析报告报送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非居民企业及个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管理台账(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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