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9
摘要: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按照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武财税发[2014]71号)的规定,现将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请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应经市级财税部门联合进行资格认定。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三、申请时间

  (一)2014年1月1日前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需在2014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2014年1月1日以后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应在申请当年9月底前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办理流程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组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2014年4月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到所在地的区级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由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如下:

  1、2002年1月1日前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中央各部门、各行业协会、总会、社会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2、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3、2009年1月1日后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除上述各类以外的非营利组织,由地税部门负责办理其税务登记。

  (二)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凡申请资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办税服务厅将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经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文公告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享受年限。享受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在2014年5月底前发文公告。

  五、法律责任

  (一)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其他事项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

  1、事业单位是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2、社会团体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3、基金会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主要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法律服务业。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按照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可通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uhan.hb-n-tax.gov.cn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hb-l-tax.gov.cn下载《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财税[2014]13号、鄂财税发[2012]3号、武财税发[2014]71号和本公告等相关政策文件。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有疑问的纳税人,可致电咨询。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 85730837

  市国家税务局 85492119

  市地方税务局 82423202

  特此公告。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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