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2]13号 2002-04-0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省局准备在四月中旬召开一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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