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8]97号 2008-07-0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保障。为保证《规定》的全面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行政公文。《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各级各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抓紧对本机关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后,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2、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4、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5、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1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重新公布。 (三)清理方法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省政府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参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办理。 (四)组织实施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办公厅(室)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清理工作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于2008年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制定程序 《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规范性文件质量的程序保障,必须认真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建立配套工作制度,使《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具体化。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保证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本级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及其制定权限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事先请示本级政府同意的事项、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于发布前报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事项,要作出界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施行前必须保密的外,起草单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各级各部门要就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纳意见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按照《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不得签署,不得公布。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度,明确起草单位、公文办理机构、法制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衔接流程、衔接方式及失职追究办法。 三、尽快做好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的准备工作 自2008年10月1日起,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未“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尽快做好“三统一”的有关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审议决定并签署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取得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由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标注登记号;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以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方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抓紧建设好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建立政府信息统一公布平台,为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作好准备。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和应用工作,并按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录入该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审查申请办理制度 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要继续认真执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受理、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办理工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要依法严格审查被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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