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5]2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02
摘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采集、上传以及成品油零售单位有关申报数据的采集工作从8月份开始,采集数据所属期为7月份,负责数据采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采集的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204号       2005-08-0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数据采集起始时间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采集、上传以及成品油零售单位有关申报数据的采集工作从8月份开始,采集数据所属期为7月份,负责数据采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采集的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

  二、关于核实成品油期初库存数量和金额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数据采集前,对所辖加油站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期初库存成品油的采集数据可靠、准确。如在纳税评估中发现加油站虚报成品油数量和金额的,一律按偷税从严处理。

  三、关于纳税评估资料报送问题

  (一)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成品油零售单位“以进控销”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有关情况填入《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月15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连同纳税评估专题分析报告(可按季报告)一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成品油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上述资料的网络传输路径为:CENTER/流转税处/成品油纳税评估。

  实行“以进控销”管理,利用购销双方的内在联系开展纳税评估,是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实施这项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两个办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作为“两个办法”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力度。各级信息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维护、数据传输等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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