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422刑初63号 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9
摘要:被告人李某某在管理四川XX贸易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公司未与他人发生实际货物交易,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湘0422刑初63号

  发文日期:2021-05-08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湘0422刑初6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四川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二部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平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注册成立了四川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XX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有何某和李某。2013年5月份,因四川XX公司进项发票多,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利益,遂在与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价税合计1200万,税款合计174,3591.53元),并收取了所开发票票面价税计金额5%的手续费,共计60万元整。尔后被告人李某某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逃避税务机关的稽查和公安机关的打击,配合广州X公司制作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和虚假的购销合同、出入库单等交易资料,并将上述发票和资料邮寄至广州X公司,广州X公司在收到发票后,于2013年6月份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申报抵扣了税款。

  2020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尔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60万元整。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注册成立了四川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XX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有何某和李某。2013年5月份,因四川XX公司进项发票多,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利益,遂在与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价税合计1200万,税款合计174,3591.53元),并收取了所开发票票面价税计金额5%的手续费,共计60万元整。尔后被告人李某某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逃避税务机关的稽查和公安机关的打击,配合广州X公司制作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和虚假的购销合同、出入库单等交易资料,并将上述发票和资料邮寄至广州X公司,广州X公司在收到发票后,于2013年6月份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申报抵扣了税款。

  2020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尔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60万元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1.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管理四川XX贸易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公司未与他人发生实际货物交易,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缴全部非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诚恳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结合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出具的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60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 城

  书 记 员 李培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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