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征[1999]33号 1999-08-3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4条、第5条、第6条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4条、第5条、第6条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4条、第5条、第6条失效。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所有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等经营服务性收入,不论目前是征税还是免税,都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应征税的项目,都必须使用发票,不征税的项目,使用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个人零星小额劳务付款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各地市局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对发票违章举报人的奖励,在省局与省财政厅商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奖金最低标准为200元。发票违章告示牌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制作。 四、[条款废止]凡属营业税税目列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应征税的收费项目,不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各种培训费收入、咨询、测试、试验收费以及受托代理有关事项的手续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公路通行费,暂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条款废止]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7]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未列入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我省已公布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115项,对虽未列入名单,但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收费单位提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等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属于行政性收费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征收营业税。 六、[条款废止]为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和发票管理,省局决定在前段发票检查的基础上,从今年8月20日到10月20日集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和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清理漏管户和漏管项目,纠正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不合法票据的作为,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和发票管理法规落到实处。 各地市局和省局直征分局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次检查情况报告省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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