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8-28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税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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