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做青环境控制设备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10]172号 2010-7-6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茶叶做青环境控制设备适用税率的请示》(鄞国税发〔2010〕52号)悉。鉴于茶叶做青环境控制设备在系统设计和控制方式上的特点,且已列入生产企业购货方省级农机部门公布的农机产品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精神,经研究,茶叶做青环境控制设备属于“农机产品”中“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茶叶机械”,可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