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59号 2007-3-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车船税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到位。 二、及时更新系统,抓好征管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规定,对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中的税种、税目、税率等有关内容及时进行调整,认真抓好车船税的纳税登记、申报缴纳和车船税缴(免)税证明的发放工作。2007年车船税缴(免)税证明仍然使用年初市局印发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讫标志停止发放。 对于已经按照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各单位应组织展开该税款的补退工作。对于补缴以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开票时仍然使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中的相应税目和税率。 三、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张贴通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主动上门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车船税的征收以车船行驶证照或登记证件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为依据。 1.车辆行驶证上记载车辆类型为“轿车”的,若没有排气量记载,一律按照“小型客车”征收。 2.摩托车不分二轮、三轮,一律按照每辆60元标准征收。 3.客货两用车按照载货汽车标准征收。 4.对于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自重,是指车辆的整备质量,等于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 (二)由于目前我市暂不具备由各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条件,有关事宜市局另行下文明确。 各单位在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税 屋附件: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渝府发[200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5.车船税宣传资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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