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开放[2024]404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31
摘要:有关内外资鼓励项目确认有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转报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单位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违规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鲁发改开放〔2024〕404号               2024-05-31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工作,提升投资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等文件规定,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

  (二)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再投资项目)。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以上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办理设备进口手续时,可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设备清单等,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二、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权限及程序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由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鼓励项目确认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出具项目确认书。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根据管辖区域直接审核办理。

  2.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由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鼓励项目确认申请;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直接提出鼓励项目确认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出具项目确认书。

  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由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鼓励项目确认初审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办理。

  3.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

  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项目确认初审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项目确认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办理所需材料

  1. 办理权限内进口设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信息材料或可研报告1份(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

  (2)内资5000万元以下、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请示1份;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请示1份。

  (3)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按照相应权限,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相关项目单位盖章)原件6份。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已关联电子证照,由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外资项目提供企业股权架构图1份(追溯到最终实际控制人,标注外资比例)。

  (5)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 办理限额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初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信息材料或可研报告1份(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

  (2)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初审请示1份。

  (3)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由相关企业盖章)原件6份。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已关联电子证照,由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企业股权架构图1份(追溯到最终实际控制人,标注外资比例)。

  (5)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文件出具

  对于省发展改革委权限内免税事项的办理,采取一次性确认的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对于项目变更,采取出具证明的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予以办理。

  三、初审要求

  (一) 各申请单位(包括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所属省直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各申请单位申报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内容、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项目执行年限、投资总额、用汇额、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等内容。

  四、项目变更

  对于已经确认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对有正当理由的,需按投资管理规定由原审批部门对调整内容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鼓励项目确认变更手续。由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变更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内外资鼓励项目确认依据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按照国家现行版本及时更新。

  (二)有关内外资鼓励项目确认有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转报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单位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违规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本通知要求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而重申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2024年5月3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鼓励类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涉及国家税收,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严肃性,国家层面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个部委共同实施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审定免税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等。目前,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仍在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外资项目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件规定。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部分调整和优化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的政策,但在省级执行层面缺乏统一的政策更新。基于进一步强化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考虑,结合当前新形势,现对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鲁计外资〔2004〕268号)、《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10〕1278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更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并配套拟定《山东省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办理指南》。

  二、起草过程

  前期,省发展改革委对近年来办理的进口设备免税项目进行了梳理,针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会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对我省现有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进行研究。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天津、浙江等省份经验做法,广泛听取相关市地、企业和部分专家对《通知》制定工作的意见建议,按要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公示,并书面向海关、市地和重点企业征求意见。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程序,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适用于鼓励类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查、办理流程、项目变更等管理全过程,共设置5章15条:

  第一章适用范围,共3条,明确《通知》适用的项目类别、产业条目依据等。

  第二章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共3部分6条,明确三类项目确认的办理流程,梳理了限额以下和限额以上项目确认的权限;分别对权限内项目确认、限额以上项目初审所需材料予以明确;对权限内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流程予以明确。

  第三章初审要求,共2条,对各申请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要求,并对申报文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规范。

  第四章项目变更,共1条,明确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对确需变更、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予以明确,并对相关流程进行规范。

  第五章其他事项,共3条,明确《通知》政策条目、申报主体、施行时间等,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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