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2024]13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26
摘要:我省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4〕13号      2024-12-2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照《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14%执行,未来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予以调整。

  三、我省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我省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开采煤炭或石油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按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煤炭开采按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按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开采其他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准确计量的,按实际疏干排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排水量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按产量折算的疏干排水量不再适用所有加倍征收情形。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及陕西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6日

  税 屋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元/立方米

类别 取用水户 税额标准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3
特种行业 7
一般行业 0.4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7
特种行业 14
一般行业 0.8
其他取用水 发电企业 水力发电企业 0.005元/千瓦时
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0.005元/千瓦时
疏干排水 回收利用 0.8
未回收利用 1.2
水源热泵取用水 回灌 0.1
未回灌 1.2
备注:
1.“一般行业”包括个人。表中“特种行业”“一般行业”税额标准指直接取用地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
2.开采煤炭或石油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按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煤炭开采按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按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开采其他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准确计量的,按实际疏干排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按产量折算的疏干排水量不再适用所有加倍征收情形。
3.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4.除城镇公共供水外,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5.对超计划取水的(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超额累进计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4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40%(不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4倍征收。
 

关于对《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4〕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 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试点扩大到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202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水资源税改革,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在国家《实施办法》的框架下,我们充分考虑陕西水资源禀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我省水资源的税目、税额,强化分类调控,差别化设置征税标准,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的节水意识和动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助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二、政策解读

  (一)关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相关规定,到2025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同时考虑自来水行业生产最低损耗为5%,将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14%。

  (二)关于火力发电冷却用水计征方式。按照火力发电取用水的特征,为便于计量和征管,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关于水资源税分类适用税额标准。

  一是优化精简税目。为便于征管,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此次按照水源类型分为3个税目,即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取用水;按照取用水行业分为3个子目,即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一般行业、特种行业;其他取用水税目里明确了发电企业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3个子目。共计3大税目,12个子目。

  二是调整税额标准。国家将我省与吉林、宁夏、辽宁、黑龙江归为同档,规定我省地表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为0.3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税税最低平均税额为0.7元/立方米。据此,我省基本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做了以下规定:

  1.地表水税额标准。按照国家最低税额标准设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税额为0.3元/立方米。一般行业略高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税额标准,确定为0.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按国家从高确定税额要求,确定为7元/立方米。

  2.地下水税额标准。地下水税额按照高于地表的要求并参照其他省份做法,按地表水税额2倍设置,即一般行业税额为0.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税额为1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按照国家规定的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确定为0.7元/立方米。

  3.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税额。按照国家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要求,对疏干排水税额确定为:回收利用的0.8元/立方米,未回收利用的1.2元/立方米。将水源热泵取用水税额设置为:回灌的0.1元/立方米,未回灌的1.2元/立方米。

  对于煤炭石油及其他开采应税矿产品等难以准确计量取用水情形的,国家规定按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水量。因此,对于开采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疏干排水,按照现行的吨矿产品取排水量方法进行折算。煤炭开采按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按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开采其他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准确计量的,按实际疏干排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排水量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按产量折算的疏干排水量不再适用所有加倍征收情形。

  (四)关于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国家规定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我省平移现行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标准,即每千瓦时0.005元。

  (五)关于农村生活用水等减免。为了减轻农村生活用水、农业主体生产用水负担,对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超出规定限额部分,我省予以免征。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