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注册资本的50%为250万元,从关联方借款300万元,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即 50万元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可以扣除的250万元的利息支出必须按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2%的比例计算。 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为:250×7.2%×5/12=7.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7.5=7.5(万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为:7.5×33%=2.4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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