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 1998-04-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一律按固定资产量估值征收房产税。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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