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预字第347号 1994-12-0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了许多从事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的企业。这些企业按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现对这些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主办单位缴纳所得税所适用的预算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集体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上缴地方金库。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分别按[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91]财预字第135号《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9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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