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4]347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12-03
摘要: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集体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上缴地方金库。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预字第347号        1994-12-0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近几年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了许多从事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的企业。这些企业按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现对这些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主办单位缴纳所得税所适用的预算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集体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上缴地方金库。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分别按[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91]财预字第135号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94年12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