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66号 2009-03-2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计税毛利率由设区市局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在《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幅度内统一确定。对新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级地税机关收集并及时反馈,以便研究明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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