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征[1993]800号 1993-12-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一律换(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经营期限”一栏须与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 3.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超过“经营期限”自动作废,纳税人不再办理注销登记,由各分局自行注销,在“纳税户基本情况报表中也不再进行统计。 以上通知望各分局认真执行,加强对持有临时营业执照户的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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