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19号 1995-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函[2008]5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转发给你局。鉴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对我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到境外投资或从事劳务在对方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仍统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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