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法[1996]2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10
摘要: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照市局京国税法[1996]190号文件的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凡新税制以来发布的文件与行政处罚法有抵触或缺少法定程序的,必须进行修订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法[1996]290号             1996-07-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税收工作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市局于5月2日以京国税法[1996]190号《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知》对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提出了初步的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目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正在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处罚法。市局要求,各局务必要做到全员参加培训,学习可采取各种方式,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基层干部学习内容以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法律责任等章节为重点。学习任务须于9月30日之前完成,未经学习培训的,10月1日以后不准上岗执法。各局要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市局也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处级干部、区县局、直属分局正副局长的统一考试。

  市局机关干部的学习安排另文通知。

  二、全面清理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文件。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照市局京国税法[1996]190号文件的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凡新税制以来发布的文件与行政处罚法有抵触或缺少法定程序的,必须进行修订或废止。

  清理工作包括对税务文书的清理。从十月一日起,现行使用的税务文书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清理工作在8月10日之前完成。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8月10日之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法制处。

  三、提高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严格审核把关及备案工作。各局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执行。各局法制部门要按照分工权限真正承担起审核把关任务,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必须写明审查意见报送局长。没有立法依据、权限,不能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今后,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各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要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做好办理听证程序的准备工作。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都将发布有关文件,各局要严格依照执行,依法办理听证工作,杜绝执法随意性,确保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听证机构的设置问题,待上级文件下发后确定。上级文件未到前如果收到听证申请,暂由法制部门协调办理有关工作。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审核把关工作。各局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加盖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专用章》,并对处罚决定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后,送局长审批。此项工作制度于10月1日起实行,具体工作规则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六、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一直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全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检查要列为法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下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请各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总局的文件,研究部署今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今后,各局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送市局法制处。市局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内下发各局执行。

  七、加强系统法制机构建设,提高法制干部业务素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逐步完善法制机构、充实人员。要进一步研究做好法制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各法制机构也要将学习税法和相关经济法律摆到重要位置,要求做到即懂税收业务,又熟悉相关法律,正确处理各项法制业务,保证行政处罚法在全系统的顺利实施。

  八、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请9月15日前书面报市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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