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8]111号 1998-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局要认真贯彻《通知》的精神,积极做好恢复1994年12月31前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工作。我省按规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由省局按财政部驻琼监察专员办审核落实的名单另行下达。 二,各市、县局应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填报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逐项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意见,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复核。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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