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04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26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通知》中所附《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中,“企业类别”的各行业均应按企业现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他”中统计,并注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户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9]046号                1999-03-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中明确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统计,清理。

  二、[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通知》中所附《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中,“企业类别”的各行业均应按企业现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他”中统计,并注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户数。

  三、[条款废止]各分局要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领导,并把清查工作与组织收入,规范管理,强化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清查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四、[条款废止]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分局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并于6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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