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和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1]213号 2001-04-0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3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42号)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上述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3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4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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