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函[2002]630号 2002-10-29 税屋提示——
2.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1.依据京国税函[2003]4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2002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自2003年05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6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级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后再汇总到股份公司,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证明材料,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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