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了解分支机构(分厂)有关情况时,各分支机构(分厂)应及时提供有关分析报告。 4、建立疑点问题协查制度。总公司(总厂)、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有疑点问题,可以发函要求对方协查,也可直接派员核查,接受协查的税务机关应给予积极配合。 5、分支机构(分厂)除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总公司(总厂)税款分配表外,还应按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经总公司(总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章的总公司(总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分析。卷烟生产企业还需报“生产经营月报”。 6、集中核算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信息反馈制度》(豫国税函〔2004〕418号)的要求,参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格式,按规定时间传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 三、实行年度复核和定期集中稽查制度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派员与总公司(总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组成联合小组,对总公司(总厂)本年度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的实现和分配情况进行复核,对分配错误的应按照正确的分成比例进行调整。 省局稽查局应将集中核算企业纳入省级税收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总公司(总厂)和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对集中核算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级烟草分公司及所辖各县(区)营销部比照上述规定,由市局稽查局进行检查。 四、违法违章问题的处理和查补税款的入库 总公司(总厂)和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确定的职责加强对企业的管理,违法违章问题的处理和查补税款的入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卷烟生产企业集团(总厂)及其所属分厂、市级烟草分公司及所辖各县(区)营销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对所管辖的总公司(总厂)和分支机构(分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期申报、违反税控器具管理规定等一般性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处理; 2、由省、市局稽查局组织开展的对集中核算企业的统一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和缴纳的罚款按照确定的比例分配。 附件: 1.增值税税款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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