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185号 2006-05-10 税屋提示——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该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反映,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问题进行明确,根据调查测算,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预征率暂定为0.5%。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