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6]18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5
摘要:出口退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对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一定时期内货物出口及其退(免)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地分析、估计和评价,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加强管理措施的行为。

  (二)预警分析。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数据通过一定的方法与相关预警值进行比较。

  (三)纵横分析。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数据与本企业相关历史数据进行比较;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本地区、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比较。

  (四)比对分析。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九条 出口退税评估审核评析中发现的需要出口企业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经负责出口退税评估的部门领导批准,由负责出口退税评估的部门在主管征税机关协同下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进行自查和举证。

  第十条 出口退税评估审核评析和约谈举证中发现的需要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查看账目凭证的,应经负责出口退税评估的部门领导批准,由税收管理员和退税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共同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评估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结束后,评估人员须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退税评估工作底稿,制作退税评估情况报告,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经审核评定不存在问题的,直接登录评估工作台账。

  (二)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退税评估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但不构成偷骗税等违法嫌疑的问题,按规定程序传递给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纳税人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季对本地区出口退税评估部署和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意见等进行总结和分析,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连同《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书面报告省局。

  省局定期对各市出口退税评估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纳入本地纳税评估工作范围,统一协调实施,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出口退税评估原则上与出口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评估同时进行,使用统一的征管文书。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所辖出口企业及其出口退税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退税评估工作量。对预警评估对象,应按照预警发布部门的要求适时评估,不受评估次数和时间限制;对重点评估对象每半年至少评估1次;对一般评估对象每年评估1次。

  第十四条 对国家特准退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出口退税评估,比照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评估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2

  1.出口退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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