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 京财税[2007]136号 2007-02-08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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