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汇总纳税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150号 2007-03-27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窗式”审核管理,省局决定对实行预缴、汇总纳税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进行统一和规范,并在“一窗式”试点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局、长沙县局)从2007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开始试点运行。省局将对电子申报、“一窗式”比对等相关系统进行升级,按照新的填报规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校验、比对。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电力、烟草、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和连锁经营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税额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附表,通过申报进行税款征收。 (二)在填写申报表主表时,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收入乘以预缴比例或按规定方法计算分摊的预缴税额加上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的增值税。第12栏“进项税额”不录入。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就地补征的增值税。其中:电力企业销售收入按实填写,销项税额等于“电力产品应税销售收入乘以预缴比例”+“按17%税率征收的价外费用及其它货物应税销售收入×17%”,其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入省电力公司统一进行抵扣,第12栏“进项税额”也不录入。 (三)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一》时,销售额按实际不含税销售收入填写,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附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应分别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附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销售额、税额的合计应分别大于或等于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据。 (四)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二》时,第1、2、4、5、6、7、8栏按本部当期已审核、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实填列,并参与“一窗式”比对。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如下,其他栏次与附表不形成逻辑关系。
二、关于汇总纳税总机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在填写申报表主表时,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本期总机构本部和实行预征的分支机构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纳税人本期应税销售收入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减去所属成员企业已预缴的增值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本部与所属成员企业本期认证相符且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二)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一时,销售额按本部实际不含税销售收入填写,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附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应分别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附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销售额、税额的合计应分别大于或等于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据。 (三)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二》时,第1、2、4、5、6、7、8栏按本部当期已审核、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实填列,并参与“一窗式”比对。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不形成逻辑关系。 三、关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在填写申报表主表时,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二)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二》时,按下列规范填列: 1.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等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不予填写。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与税务机关告知的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本栏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4)第4栏“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8栏之和。 (5)第5栏“17%税率”,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海关完税凭证,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6)第6栏“13%税率”,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7)第7栏“10%扣除率”,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废旧物资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8)第8栏“7%扣除率”,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9)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数据之和。 2.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3.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额数;本栏数据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本栏数据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等。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额数。 (4)第27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截止本期期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的数据情况,应等于第28栏(17%海关完税凭证)、30栏(10%废旧物资销售发票)、31栏(7%货物运输发票)数据之和。 4.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5.主、附表逻辑关系为:
四、请你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好试点单位的试运行工作。各试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填报要求及时下发相关纳税人,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对大厅人员的学习培训,督促纳税人严格按规定时间、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进行“一窗式”审核、比对。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5月申报期结束后,试点单位应将试运行情况及时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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