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38号 2008-12-3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新增的且需要申请认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经税收优惠资格确认后,对2008年7月1日后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办理退库;对符合“通知”规定其他原已认定的和不需认定的项目,2008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税款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局确认。 取得优惠资格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的,在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实行即征即退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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