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8]23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30
摘要: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局确认。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38号      2008-12-3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新增的且需要申请认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经税收优惠资格确认后,对2008年7月1日后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办理退库;对符合“通知”规定其他原已认定的和不需认定的项目,2008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税款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局确认。

  取得优惠资格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的,在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实行即征即退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