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7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7月]

  1.企业接受捐赠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何区分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境外的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建筑施工企业总机构设在北京,在海南有分支机构,请问我们是否能享受15%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综上所述,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4.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问题中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6.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跨区设立的项目部是否需要向预分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时需要体现吗?

  答: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适用于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在主表、收入明细表体现。

  8.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可以。根据《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9点,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3+4-5-6-7-8行≤0时,本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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