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汇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清亮 人气: 时间:2011-01-07
摘要:企业所得税优惠除部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外,大部分为备案类减免税。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作如下提醒,供大家在执行中参考。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减免备案   备案事项:非营利组织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除部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外,大部分为备案类减免税。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作如下提醒,供大家在执行中参考。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减免备案
  备案事项:非营利组织收入。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产品品目明细表;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五、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六、境外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七、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2、售付汇凭证;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高新技术企业。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九、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8、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10、《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6号)。

  十、工资加计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报送时间: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报送资料:1、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2、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5、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6、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所得备案
  备案事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
  报送时间: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二、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报送时间: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三、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备案
  备案事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十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备案
  备案事项: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5、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的明细表;6、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十五、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企业年检合格证;2、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国家相关文件;4、获利年度说明;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 6、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凭据;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率优惠备案
  备案事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税率减按15%.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2、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3、获利年度说明;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七、再投资退税备案
  备案事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项目认定、备案件;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八、对西部地区再投资退税备案
  备案事项: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项目认定、备案件;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十九、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2、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各项收入明细;3、《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二十、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表;3、投资份额证明件;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二十一、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备案
  备案事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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