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辩 税 在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两项不同税种的法规产生了差异,我们理解应以增值税规定为优先判断适用,在判定时,要考虑是否适用增值税三种情形,而不是简单的套用文字。首先这种盘亏是实物形态的消失(物损),而不是减值性质的损失(价损),盘亏的原因如是人为原因等造成的,应属“丢失”中的一种,不只是如在运输途中丢失,仓库一样可以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的一个答复也说明了这种理解:企业定期盘点生产零件发生的 盘亏,如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 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处理。 企业盘点库存发生的盘亏,如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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