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来源:宁波财税局 作者:宁波财税局 人气: 时间:2012-02-11
摘要:一、收入确认问题 1、建筑企业从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纳税? 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确认问题
45、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问: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46、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投资企业转增资本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可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

47、企业用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问:企业获得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该财政拨款用于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及设备的后期维护支出,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48、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4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时用于研究开发使用,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50、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51、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5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进行备案?
问:企业对新购固定资产需要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何进行备案?以前年度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了手工备案的,是否还需要重新备案?
答:(1)企业对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在该项资产以后的折旧期内不用重复备案;2010年及以前年度已经备案的加速折旧资产,也不需重新备案。

53、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否需要每年备案?
问:企业同一笔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备案?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余额当年用完是否也要备案?
答:企业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不管有无变化,每年都要备案,直至期满后余额转为应税收入或用完年度备案为止。对于企业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当年年底前用完,但如果有预缴申报时按该政策暂缓确认收入情形,也需备案。

5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取得补偿收入后到异地重新购置厂房、土地,会涉及企业名称的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纳税主体)未发生变化,可以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5、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一部分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如何在税前扣除?如何年度申报?
问:我企业2010年度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其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请问该年度如何加计扣除?
答:1、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你企业2010年发生的100万研究开发费用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应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并按该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在无形资产摊销时加计摊销。年度时通过附表九:无形资产的资产原值“账载金额”按70万填写,计税基础按105万填写,通过本期摊销额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最终进入附表三46行“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增。

研发费用30万在正常税前扣除外,还可通过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万。

2、上述事项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事项应在转出到无形资产年度,单独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附报事项,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金额不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内。

56、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如果企业在减免税项目预计亏损年度不分开核算,在减免税项目预计赢利年度分开核算,是否前者可享受减免税项目亏损并计到应税所得而相互抵补,后者享受减免税项目免税待遇?

问: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
答: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必须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准确核算也是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的基础,企业的核算应符合一贯性。如果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重新审核减免税待遇。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19号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哪些?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该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那些情形?

答:该公告中“另有规定”指特殊重组政策和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即:特殊重组和政策性搬迁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58、小型微利(三万以下)年报填写和备案办理时,能否简化操作,按60%比例税率减免,一次性备案和申报?
问: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优惠备案相关规定,上述所得减免和税率优惠应分别备案。由于该政策的实质是对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0%税率(减免60%比例),能否直接按税率减免办理一次备案?

答: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及文件《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的文字表述,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减轻纳税人分别备案工作量和加快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用简便操作,备案和年度申报时均减按10%税率(相当于60%比例减免),不再实施应纳税所得的减免手续和年度申报。

根据财税[2011]11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按比例减免一次性备案。

四、其他问题
5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60、公司经济类型变更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问:我公司原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某些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请问,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上述公司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61、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中“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是否包括装修支出,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是否包括装修支出,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答:若企业在改扩建的同时进行装修,则该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若企业对已完工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装修,若装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条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否则,费用化处理。

63、关联企业间支付的带有融资性质的预付款,如何认定预付款金额和期限?
问:关联企业间有购销关系,购方以预付款的方式向销方支付巨额资金,远远超过购货款,达到替销货方融资的目的,实质上是一项借款业务,如何认定预付款金额和期限?
答:根据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来判断预付款的金额和期限,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利息收取问题,若业务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负的减少,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64、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问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答: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由企业自行举证。亏损限额每年计算。

65、部分执行到期政策2011年如何延续?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10年度已到期,2011年政策是否延续?

答:财税[2009]72号文件已经失效,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66、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是按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问: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是按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暂按免税收入处理。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文件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第24个问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起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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