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稽查与操作实务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05
摘要:土地增值税的稽查与操作实务 目 录 1-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和应税收入的稽查 2-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 3-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稽查 4-土地增税稽查案例分析 --------------------------------------------------------------------------------...
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1619.625×40%-1630.375×5%=566.33(万元)
(2)A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
A公司的收入为一幢办公楼,作价3250万元,同时又付出950万元作为补偿,所以A公司实际的转让收入为2300万元。
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80万元。
b.房地产开发成本为850万元。
c.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由于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出示金融机构的证明,所以不能单独据实扣除。
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80+850)×10%=123(万元)
d.可扣除的税金
营业税2300×5%=11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7%+3%)=11.5(万元)
由于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已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此处不再扣除。
可扣除的税金总额=115+11.5=126.5(万元)
e.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80+850)×20%=246(万元)
F、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
(380+850+123+126.5+246=1725.5(万元)
计算增值额及其与扣除项目的比率。
增值额=2300-1725.5=574.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为:574.5÷1725.5=33.29%
按照税法规定,这时适用的税率为30%。
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574.5×30%=172.35(万元)
【案例3】
1.案例简介:一家设在开发区的非房地产开发单位,建造并出售了一幢写字楼,取得收入5000万元,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该单位为建此楼支付地价款60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24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比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多出30万元,其他开发费用160万元。另知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3%。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在上述案例中,该单位转让房地产的权属并取得了收入,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1)该单位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6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需注意的是,该单位的利息支出虽然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按税法规定,其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所以在此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10万元(240—30),而不是240万元。
《实施细则》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同时还规定,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本例中,已知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3%,所以可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63万元[(600+1500)×3%]。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210+63=273(万元)
可扣除的税金。
营业税:5000×5%=2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7%+3%)=25(万元)
印花税:5000×5?=2.5(万元)
可扣除税金=250+25+2.5=277.5(万元)
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
600+1500+273+277.5=2650.5(万元)
(4)计算增值额及其与扣除项目的比率。
增值额=5000-2650.5=2349.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为:
2349.5÷2650.5=88.64%
按税法规定,这时适用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2349.5×40%-2650.5×5%=807.275(万元)
【案例4】
1.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3月将一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办公楼转让给某保险公司,该楼连同土地使用权价值350万元,双主签订了购房协议,实行分期付款,每月支付房款35万元。保险公司将购房款列入营业费用,提出发票内容填开为房租费,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开具有关发票,并在每次收款时作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账务处理。房产公司按5%税率计提缴纳营业税。1997年12月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办公楼出租业务进行调查,请房地产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提供不出有关租房协议的情况下,才如实相告,出示售房协议。经核实,该办公楼的准予计算扣除的实际成本费用(含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营业税金312万元,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1.4万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该房地产公司转让房产收入为350万元,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总计为312万元,增值额为38万元,按30%的税率计算,应补缴土地增值税额应为11.4万元。
本案是一起连环偷税案,作案手法较为老练,如果仅从账面检查,难以发现问题。造成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客观原因是由于保险公司首先提出了弄虚作假开发票的要求,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招揽业务,迎合了保险公司的非法要求。从这一点看,企业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也做了假账,如果稽查人员到保险公司去核实,一般账面上不仅发现不了问题,反而证明企业账务处理正确无误,因而能为企业偷税起到掩护作用,为企业偷税创造条件。主观原因是企业自身也存在着偷税的企图。这一点从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在接受检查过程中迟迟不愿提供说明真相的有关协议等一系列做法足以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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