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四字[1996]454号 1996-12-15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地税局[皖地税政四字(1996)354号]第一条“关于个人办学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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