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他公司材料购进、产品出口都是通过国内关联公司进行,现在需要调整关联交易金额。财务人员咨询,关联交易调整的金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 据此,该企业关联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但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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