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器同时负责安装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销售电器同时负责安装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基本案情...

销售电器同时负责安装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同时负责安装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就电器和安装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安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计算。这种安装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案例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具体来说,就是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增值税应税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额之和的50%以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区别,见表2-1.

表2-1               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纳税人经营范围中的两种经营项目,不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价款要向两个的购买者收取

按经营主业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特殊情况①除外

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注:①特殊情况,是指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的特殊规定: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销售电器同时负责安装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若电器不是自产的,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电器是自产产品,则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温馨提醒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常见代表业务举例:

1)专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替客户安装,客户提供装备,安装公司收到安装费,此时只就安装收入缴纳营业税(建筑业)。

2)专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替客户安装,安装公司负责采购并提供设备,安装公司收取设备费和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费和设备费就打包一起按公司主业安装收入缴纳营业税。

3)专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替客户A安装收取安装费,另外客户B销售设备收取设备费,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设备费和安装费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专业设备销售公司(不生产),负责替客户安装,向客户收取设备费和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其设备费和安装费应打包一起按公司主业设备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5)专业设备生产销售公司(自己生产),负责替客户安装自产设备,向客户收取设备费和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但税务处理特殊:应当分别核算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设备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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