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2014-7-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范围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在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填报《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的资料下载栏文书表格中下载使用)并附报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符合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产品、劳务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ISO认证证明或者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等。 二、纳税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失效或者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补充内容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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