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处理: 2012年多缴纳的税款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A公司在2013年办理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时候,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就多缴纳税款申请退税或选择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2013年)预缴所得税税款 (三)承上例,假如A公司在2013年6月30日发现2012年漏提了停工期间车间机器设备折旧35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会计处理办法不变,仍然在2013年6月30日,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2013年6月份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略)。
税务处理: 差错更正后2012年实际会计利润为84-35=49万元,由于会计差错更正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企业在2013年进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对2012年补提折旧而减少的会计利润2012年不再做纳税调减处理,2012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3万元,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为93*25%-21=2.25万元。 按照 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2012年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少扣除支出为35万元,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在2013年及以后5年内追补至2012年税前扣除。2012年由于漏提折旧而实际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1-14.50)+2.25=8.75万元。2013年作为追补确认年度,企业可以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或在2014年办理2013年汇算清缴时候,就2012年少扣除的折旧35万元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抵扣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8.75万元,不足抵扣的,可以在2014年以后4年内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二、 小会计会计准则下: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发现差错时,不论该差错发生在本期或者前期,均作为本期差错进行更正的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前期差错,不需要进行重要性判断,即,不论是重要的前期差错还是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一律适用未来适用法。 例如,A公司是小型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2012年停工半年,2012年生产产品全部完工入库,2012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全部出售完, 2013年4月30日发现漏提了停工期间车间机器设备折旧10万元,该车间机器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
假定补提折旧之前 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3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8万元,2012年按实际会计利润额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为7.75万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为5月25日,2012年财务报告报出日为3月30日。2012年底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万元,盈余公积余额为0.2万元,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5%提取盈余公积。
借:本年利润350000 对2012年漏提折旧事项不再追溯调整2012年会计利润,2012年实际会计利润为31万元。2012年漏提折旧事项直接减少2013年的会计利润10万元。
(二)税务处理: 2013年补提的2012年漏提折旧10万元,直接在2013年税前扣除,2012年和2013年都不做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应准备好2012年漏提折旧及2013年相应补提折旧的确实资料以备税务检查。 如果小企业上述差错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会计与税务处理与差错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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