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二[1996]112号 1996-05-2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询问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优惠办法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返、退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关于流转税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均未做出对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返、退的规定。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在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办法后,对已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不予返、退;对上述流转税应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尚未缴纳的,不论已纳流转税是否返、退,均应按规定征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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